近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審議的報告中提到,建議在修訂草案中保留原條例對于旅游、醫療領域經營者的行為規范,新增設關于快遞和養老領域經營者的行為規范。比如,快遞員造成快件延誤、丟失等情況,應按消費者實際損失賠償。
[快遞]快遞延誤也要賠償實際損失
對免除或者限制經營者責任及涉及快件(郵件)損失賠償的條款,提供快遞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別說明。由快遞服務經營者造成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缺少的,應按消費者實際損失賠償,快遞服務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另外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非法泄露消費者信息如何賠償
根據修訂草案,經營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身體、物品,侵犯人身自由的,應當給予不低于3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經營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應給予經濟賠償。賠償額度為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獲取的收益。給消費者造成的實際損失大于經營者獲取收益的,賠償額度以前者為標準。經營者獲取的收益、消費者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賠償的額度不低于500元。
[養老]養老機構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從事養老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病危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
[旅游]旅行社安排購物要說明白
從事旅游服務的經營者,安排旅游購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明示購物地點、次數、時間。經營者擅自增加游覽景點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擅自減少游覽景點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消費者消費。
[醫療]未經同意不得公開患者病情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法維護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中的知情權、隱私權,為患者查閱、復印處方箋、住院志、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以及麻醉記錄單等資料提供方便。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讓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無法行使知情權的,醫療機構應當保障患者親屬行使上述權利。未經患者或者其親屬同意,醫療機構不得公開患者病情。
建議建立消保辦公會議制度
省人大財經委建議,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辦公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根據消費者的投訴情況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的需要,每年對若干個行業開展調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和經營者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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